(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污染地块未经修复验收后擅自转让的。
第五十八条【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的法律责任】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九条【妨碍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人员规避、妨碍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损害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诚信档案。对技术中介机构有资质要求的,资质批准部门应降低或吊销其资质。
土壤环境调查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破坏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逾期不履行污染治理法律责任】土壤风险管控及修复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相关责任,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由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污染土壤风险管控或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土壤风险管控及修复责任主体承担。
第六十二条【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