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7 10:31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中国固废网获悉,《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印发,对“土十条”相关目标做了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并明确了责任部门。《计划》指出,2017年,大同市将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一系列工作,确保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文件全文如下:
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年是全面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启动之年。为有序推进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土壤污染详查等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1、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统一部署,成立大同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市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并完成全市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省政府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做好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加)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以及南郊区等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以及大同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加)
2、积极争取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编制完成大同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加)
3、编制完成《大同市土壤污染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参加)
4、推进全市耕地安全利用。对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区)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市农委负责)
5、各县(区)、开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加)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起,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向其土地使用权人下达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备案。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等参加)
2、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参加)
3、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2017年起,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参加)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市住建委负责,市环保局等参加)
5、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2、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3、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市国土局、市农委负责)
4、在天镇县、大同县等地开展盐碱地改良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加)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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