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4 15:19
来源:湖北环保厅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1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有效解决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是维护生态安全和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具体体现和具体行动,昭示了全省人民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坚定决心。《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预防和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专门性法规,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遵循和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严格执法倒逼责任落实,提升土壤修复水平,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有效改善,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土壤安全意识,以湖北实践为全国土壤污染防治探索路径、提供经验。
二、深刻把握《条例》的内涵和精神实质
《条例》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突破和创新。在立法理念上,针对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相比所具有的累积性、难恢复、治理难度大等特点,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制度上,确立了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在工作措施上,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保护,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建立了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在追责问责上,规定了对有关违法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在“按日计罚”基础上的“双罚制”等。这些都是对现行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化土壤环境管理职能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三、严格落实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条例》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责任划分和落实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快研究制订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等相关配套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相关执法解释等,确保《条例》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要抓紧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以及法制讲座、“法律六进”、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对《条例》进行宣传和释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五、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以积极主动、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求。省环保厅及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督查,认真总结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思路、好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及时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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