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按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
第五十六条【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
(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
(二)使用未经登记的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的;
(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
(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的。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土壤污染修复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
(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的;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产使用的或擅自拆除、闲置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四)未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五)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写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计划、土壤修复方案,或未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土壤修复方案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七)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测、验收及报送备案的。
(九)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及效果评估等信息的;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