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中国固废网从湖南环保厅官网获悉,关于《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告印发。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项目。
意见稿强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专门用于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污染土壤修复。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可以从以下情形募集:
(一)土壤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二)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
(三)向污染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因土壤污染被处以的行政处罚所得款项;
(五)政府财政拨款;
(六)社会资金。
以下为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调查、监测、评估与规划
第三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四章 土壤污染治理
第一节 农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
第六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大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污染防治责任制】本省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以及损害赔偿的主体责任。污染责任主体因改制、合并或分立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消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被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研发能力建设。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机构和人员要求】从事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环境监理、修复效果验收等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能力和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做出的相关结果或结论终身负责。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依据委托合同对做出的相关结果或结论终身负责。
第二章 标准、调查、监测、评估与规划
第九条【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修复标准,并按规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土壤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规范,相关省直部门负责制定权限内具体监测规范。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建、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监测点位及数量,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活动。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