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章 土壤污染治理
第一节 农用地
第二十八条【农用地土壤污染强制调查】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强制调查,并认定污染责任主体:
(一)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
(四)用于或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五)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六)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制调查结果证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的农用地地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分类档案,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第三十条【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二)采取农艺调控、轮作休耕等措施;
(三)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四)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五)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七)种植可以萃取的作物和植物移除。
第三十一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