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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发布

时间:2019-11-11 17:19

来源:中国固废网

厌氧消化器的检修和安全减压装置是保证厌氧消化器稳定、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对厌氧消化器的检修和安全减压装置提出了要求。

5.3.4 沼气是含有大量甲烷的可燃气体,甲烷既是温室气体,又是一种能源,如果沼气不进行利用而排向大气,既浪费了能源,又污染了环境。因此本条要求厌氧产生的沼气要加以利用。如量小不值得利用,也要将其燃烧后排放。

5.4 好氧堆肥

5.4.1由于餐厨垃圾含水率高、含氮较高,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等物质混合堆肥可节省水分调节和碳氮比调节的费用,且可实现其他有机废弃物的集中处理,有利于资源节约和二次污染控制;

5.4.2对进入堆肥主发酵反应器的原料组成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基本依据是原料应具有满足微生物活动的水分含量和满足氧传递要求的空隙率;具有充分的有机物含量,可用于在堆肥过程中产生足够的热量(提高物料温度达到无害化要求和蒸发水分使产物干燥),并保证产物有足够的有机物含量;具有适宜于微生物能量和合成代谢所需要的生物可利用碳氮比。

5.4.3 具体规定了主发酵过程的温度控制要求。通过在高温条件下维持一定的时间,可使物料中的有机物降解,并达到杀灭病菌实现无害化的要求。原标准中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55°C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d,发酵温度不宜大于65°C”。在与各国的堆肥标准比较后发现,一般不对最高温度进行规定,最低温度至少应控制在55°C以上。最低温度为55°C时,维持天数介于3d~15d;最低温度为60°C~65°C时,维持天数介于4d~7d。24静态通风堆肥由于规模较小,仓式堆肥由于温度空间分布较均匀,其维持天数可较短;而条垛式堆肥需要维持的天数较长。修订标准中,通过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最低温度以上”来确保除堆层中部以外的其他区域也应符合无害化要求,将55°C以上的维持时间延长至“不应少于5d”,并增加了“或保持在65°C以上,则连续持续时间可减少至4d。”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工艺中缩短发酵周期同时保证无害化的需求。

5.4.4 强制通风中,风量要求与堆肥原料中有机物含量、堆层大小等因素有关。有机物含量高、堆层厚,宜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风压与堆层高度和堆肥原料粒度、孔隙率等因素有关,要根据试验结果来确定堆高限度和风机选型。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随微生物数量和活性的增加而上升,以后随着有机物的分解和减少,其耗氧速率也随之下降,并达到稳定。因此,一般以日为单位测定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以决定通风时间的长短。过量通风,会造成能耗损失和热量散失;通风不足,会因缺氧或厌氧影响反应速率而延长发酵周期。也可通过温度—时间、温度—氧浓度等指标反馈,以自动控制风机的通风量和通风频率。原标准规定“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鉴于风压降与堆层高度并非呈线性关系,而是1次方~3次方的指数关系,在堆层高度较低时,风压可在1000Pa/m~1500Pa/m的范围参考取值,而当堆层高度较高时,必须大幅提高风机的风压,才能避免出现局部堆层供风不足的情况。目前,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好氧堆肥工艺的堆体高度一般介于1.5m~3m。同时,本条根据堆肥通风机械的风压水平及目前的堆肥技术应用经验,对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提出了指导性指标。依据小型堆肥工程可能使用翻堆作为主要通风供氧手段的状况,本条也对堆肥过程应用机械翻堆的操作参数作了指导性规定。氧浓度与发酵反应速率呈正相关关系,当氧浓度低于一定值时,氧浓度就成为发酵反应速率的限制因素,势必延长发酵周期。因此,要求堆层氧浓度保持在一定值以上,使发酵反应速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以保证发酵周期的稳定性。当氧浓度在5%时,发酵反应速率仍较高;考虑在生活垃圾快速发酵阶段,氧浓度不易持续控制在10%以上,且这样也增加了能耗,故修订标准中规定各测试点的氧浓度应不小于5%。根据保证堆肥过程堆层氧浓度、堆层温度达到操作指标水平的需要,本条最后提出了堆肥通风控制的基本要求。

5.4.5发酵仓的停留时间必须保证物料的高温保持时间4d~5d,再加上升温时间。因此,最短停留时间至少6d~7d。对于回转滚筒式堆肥工艺,通常达不到此停留时间要求,可以通过监测其出料的无害化指标,并结合这种特定工艺在次级发酵初期的堆层温度,确定工艺是否可达到无害化要求。堆肥处理过程中,主要排出的气体是水蒸气、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少量的NH3等,此外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局部会因为出现厌氧状态而产生臭气。为防止气态二次污染,垃圾堆肥发酵仓必须设置臭气收集装置;同时,要有效收集可能产生的渗沥液。

5.4.6垃圾发酵需要一定的水分,如垃圾中水分过低,则发酵速率变慢,这时需要向垃圾中加入水来调节垃圾堆体的水分。用垃圾渗沥液来调节垃圾堆体水分,可以消纳一部分渗沥液,25减小渗沥液处理量,在北方地区还可能做到全量消纳渗沥液,实现渗沥液的零排放。

5.4.7 规定了次级发酵过程中物料含水率的基本要求。

5.4.8 次级发酵的发酵周期取决于其先导工序主发酵周期,确定次级发酵周期的原则是:两阶段(主发酵+次级发酵)的发酵周期之和应大于20d。

5.4.9 堆肥产品提出了要求。次级发酵后堆肥产品的肥效有关指标列于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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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废弃物处置

5.5.1 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计每日废弃物产生量;

2废弃物采用卫生填埋进行无害化处置时,应配置脱水设备和干化设备,同时应根据废弃物性质及运行情况调整脱水和干化设备的运行参数;

5.5.2 本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后的废弃物进入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的要求。当采用填埋处置时,废弃物因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6.3条的要求,含水率小于60%。当采用焚烧处理时,废弃物要符合焚烧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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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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