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1 17:19
来源:中国固废网
2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
3脱油后的固相和液相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5.3 厌氧消化
5.3.1厌氧消化工艺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破碎粒度宜小于10mm,并混合均匀;
2湿式厌氧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8%,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d。干式厌氧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18%~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d;
3消化物料pH值宜控制在6.5~7.8,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挥发酸宜小6于5000mg/L,总碱度宜大于10000mg/L;
4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宜控制在35°C~38°C,高温温度宜控制在50°C~55°C。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C;
5厌氧消化器内压力宜控制在5kpa以下;
6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甲烷浓度宜大于50%;
7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对厌氧消化影响较大时,宜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5.3.2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雨雪等性能;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处理规模、停留时间、容积负荷度等因素确定消化器规模;
3厌氧消化器的结构不应产生滞留死角;
4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和匀化功能;
5有观察窗和检修孔;
6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并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7厌氧消化器应配置相应仪器仪表。
5.3.3 厌氧消化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厌氧消化器在启动运行前应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
2向厌氧消化器投加餐厨垃圾应按具体工艺要求进行,并应防止出现酸化;
3厌氧消化器内物料的pH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应定期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消化装置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5.3.4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和沼液应有效利用或处理。
5.4 好氧堆肥5.4.1好氧堆肥处置时,可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5.4.2进入堆肥处理发酵单元的物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1含水率宜为40%~60%;
2总有机物含量(以干基计)不宜小于25%;
3 碳氮比(C/N,质量比)宜为20:1~30:1。
5.4.3 好氧堆肥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C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C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宜小于5d。
5.4.4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通风的工艺风量以每立方米垃圾为基准,宜为0.05m3/min~0.20m3/min。在堆层高度低于3m时,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原料的有机物含量或含水率低时,风压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2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3 自然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宜为1.2m~1.5m;原料的有机物含量或含水率较高时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4 配有强制通风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翻堆次数不宜低于0.5次/d;无强制通风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翻堆次数宜为1次/d~3次/d,气温高时取较大值,气温低时取较小值;
5 主发酵过程中,应测定氧浓度;
6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7通风次数和间隔时间,应根据堆肥过程氧浓度、水分和温度等跟踪测试值及时进行调整。
5.4.5主发酵设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装置中的实际装填垃圾体积,不宜大于发酵装置总容积的80%;
3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4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5.4.6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应设收集池蓄存,渗沥液可用于垃圾堆体的水分调节。剩余的渗沥液应收集处置。
5.4.7次级发酵过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35%~45%之间。
5.4.8 次级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宜为10d~20d,主发酵周期长时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5.4.9 次级发酵终止时,堆肥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水率宜为20%~35%;
2 碳氮比(C/N)不宜大于20:1;
3 pH值宜为6.5~8.0;
4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5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6 发酵后的粗肥应呈棕色或黑棕色,无臭味,有土壤的霉味,手感松软,将手插入堆体,应无大的温差感。
5.4.10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的规定。
5.5 废弃物处置
5.5.1 餐厨垃圾处置后的废弃物包括预处理产生的残渣、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和堆肥产生的残渣,并应对废弃物的产生量计量。
5.5.2餐厨垃圾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置应符合填埋场的要求。
5.5.3 餐厨垃圾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置应符合焚烧厂的要求。
6资源化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资源化产品包括毛油、沼气和肥料。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