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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约144.98亿元!《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

时间:2021-08-27 09:41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体系。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县城加快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建设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采用密闭、环保、高效、智能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登记管理台账制度,记录生活垃圾收运的种类、数量等,提高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方式。加大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2.建设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1432.35吨/日,其中,可回收物3905吨/日;有害垃圾12.35吨/日;厨余垃圾1320吨/日;其他垃圾6195吨/日。

(二)全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

(1)合理规划垃圾焚烧设施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合理规划、超前谋划新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确保满足防护距离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跨区域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将新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城乡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垃圾焚烧设施。

(2)持续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3)全面提升焚烧设施处理水平。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抓紧升级改造,提升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垃圾焚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在线、实时监管一体化管理平台,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焚烧处理技术,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的环保水平。

2.建设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0650吨/日。

(三)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要求:

(1)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处理技术路线。各地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人口规模、设施终端产品及副产物消纳情况等因素, 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着力解决好堆肥工艺中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积极推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

(2)大力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规划人口规模、餐饮业发展趋势、集中收运处理率等综合预测处理量需求,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尚未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 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采用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既有设施向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运行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方向改进。

(3)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运营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典型经验,推动建立责任明确、多方共赢的长效治理机制。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厨余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厨余垃圾的计量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厨余垃圾全链条、整体性处置利用体系。鼓励社会专业公司参与运营,不断提升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水平。

2.建设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力争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320吨/日。

(四)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

1.适度规划建设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各地要摸清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兜底保障填埋场,用于焚烧飞灰处置和应急处理。原则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

2.规范库容已满填埋设施封场治理。随着我省经济水平提高,各城市垃圾日产量远超设计规模,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达到设计库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14)的要求,需要进行封场处理和处置。规范有序开展填埋设施就地封场治理工作,着重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植被恢复、填埋气收集处理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定专人定期巡检,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封场的填埋场开展定期跟踪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填埋场封场现状及其污染影响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填埋场封场后处于正常状态。

3.推动“邻避”型填埋处理设施向新型功能区转变。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可将填埋处理设施中的垃圾通过一系列有序稳定、分拣、资源回收、焚烧等过程腾退库容,施工作业期间,要对臭气、渗滤液等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满足相关的环保规范要求及各个政府部门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价值重塑,功能转化,重新建立垃圾填埋场的价值内核,通过生态修复、资源化利用、景观营造相结合的措施,建设生态公园、教育基地,变邻避设施为城市新功能区。创造宜居环境,营造良好的动植物生境和市民生活休闲生境,兼顾社会、经济及生态综合效益。

4.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既有填埋场运行监管力度,不断优化运营管理模式。聚焦垃圾进场管理、分层分区作业、防渗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收集利用、雨污分流、恶臭控制等重点环节,根据填埋场环境管理目标,合理评价填埋场现状、环境管理的差距和潜力,识别填埋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实施既有填埋设施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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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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