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7 15:01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中国固废网获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具体详情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1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
2021年7月2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删去《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建设、商务、农业、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房产、文旅广电、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垃圾分类相关项目提供信贷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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