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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违规投放垃圾罚款100~50万不等

时间:2021-08-17 15:01

来源:中国固废网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减少大件垃圾的产生与投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物品线上线下交易,促进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循环使用。

倡导绿色办公、绿色消费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物。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内弃管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三)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四)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完善。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明显标识运输生活垃圾类别,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二)作业完毕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

(四)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五)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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