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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规划:2030年底 68座垃焚厂 12.4万吨/日(含规划全文)

时间:2020-04-09 10:25

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重点工程

  (一)规划项目及投资匡算

  1.总体情况

  近期(至2021年),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撑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27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新增焚烧处理能力2.7万吨/日,总投入资金170.2亿元。到2021年,全省共有垃圾焚烧厂57座,焚烧处理设计能力7.9万吨/日。

  远期(2022-2030年),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33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新增焚烧处理能力4.3万吨/日,总投入资金约249.9亿元。到2030年,全省共有垃圾焚烧厂62座,焚烧处理设计能力12.3万吨/日。

  2.分地区情况

  待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成后,至2021年无锡基本可以满足2030年远期需求,其余各市在2030年前还需增加部分垃圾焚烧能力,具体详见表3-1。

表3-1 分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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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效益分析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实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从社会效益上看,垃圾焚烧处理可较好的解决生活垃圾不断增长的问题,改善城镇卫生环境,减少垃圾处理的土地使用面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地方就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生产生活提供电力,节约能源。从环境效益上看,生活垃圾通过高温焚烧,能够有效消灭病原菌,替代卫生填埋,减少对地下水污染的威胁;生活垃圾通过焚烧处理,体积可减少90%,重量减少80%,减量化效果明显,环境效益非常突出。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是垃圾治理项目、环境治理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实现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实践证明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成熟,是目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最佳途径。本《规划》是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性规划,提出的近期建设项目已全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扩建项目在原址建设,远期建设项目根据地方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提出预测性、参考性目标,建设地点仅明确到行政区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要求,特编写本部分内容,通过本篇章提出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和原则,并加强对项目日常运营的严格监管,防止生活垃圾储存、堆置、运输、分拣、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

  (一)环境影响分析

  1.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能较好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规划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拟建项目在规划选址中,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改建或扩建用地。

  2.生态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净化处理后的焚烧烟气,应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选用适应所在地垃圾特性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确保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烧。规划项目应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优先选用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对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设置合适的防护距离。

  (2)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废水主要是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水、垃圾车及垃圾通道冲洗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NH3-N、TP、TN。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或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不得排放恶臭气体。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后接入所在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3)声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汽轮机、锅炉、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及各类泵等运行噪声,对外部环境有一定影响。规划项目应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之满足厂界噪声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炉渣、飞灰、渗滤液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规划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前在厂内的堆放/储存按照国家固体废物贮存有关要求设置,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高温焚烧后残渣中的矿物成份以硅、铝氧化物为主,为一般固废,可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须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飞灰固化物浸出液检验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后,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灰场进行填埋处置;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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