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10:25
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月31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编制印发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规划任务、重点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保障措施,全面指导2030年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编制印发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规划任务、重点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保障措施,全面指导2030年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规划》, 2019-2021年,我省将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32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新增焚烧处理能力2.7万吨/日,总投入资金188.5亿元,到2021年底,全省共有垃圾焚烧厂60座,焚烧处理设计能力7.9万吨/日,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80%以上。2022-2030年,我省将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39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新增焚烧处理能力4.5万吨/日,总投入资金约286.9亿元,到2030年底,全省共有垃圾焚烧厂68座,焚烧处理设计能力12.4万吨/日,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85%以上。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1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年)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把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撑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领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以资源化为发展目的,着力破解设施“邻避”难题,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及飞灰处置、炉渣资源化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为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与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等做好衔接,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使其既要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2.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倡导集约节约和共建共享理念,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城市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形成一体化项目群,探索跨区域统筹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引导形成“邻利效应”。
3.建管结合、提质增效。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系统与局部、建设与管理、需求与时序、投资与融资等各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提前规划及科学论证,选择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建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健康运行。
4.创新机制、多管齐下。针对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基础性、公益性特征,建立完善高效的投入机制、开放共享的运行及管理制度。深化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供给方式改革,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三)主要目标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着力破解设施“邻避”难题,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布局等与实际需求相配套,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全面提档升级。
至2021年,苏南、苏中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并逐步减少原生垃圾填埋,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7.0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80%以上。
至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85%以上。
二、规划任务
(一)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布局
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市、县(市)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得单独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近期内,建设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和宿迁等地的27个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至2030年,进一步填补不足,实施33个生活垃圾焚烧厂新(扩、改)建设项目,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全覆盖。
围绕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发展、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选址,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能力建设,减少“邻避”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环境防护距离满足国家及省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建设。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飞灰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向相邻县(市)延伸,发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模效应,推进集约化发展模式,实现相关设施的区域共建共享共管及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研究探索厨余垃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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