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1 13:57
来源:亳州市政府
八、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安排科技专项。市级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市级秸秆综合利用科研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力度,优先对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及装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多方联合共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研究等联盟。支持县区、高校院所、示范园区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积极鼓励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大学生。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九、扶持示范园区建设
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到2020年高标准建设4个以上年吸纳秸秆超过20万吨的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研发。
鼓励国内外研发团队入驻园区创新创业,择优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纳入市、县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参股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通过租赁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模式,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由各地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研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与质量检测体系,引导产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生产及规范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亳州市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周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分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包括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秸秆综合利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率,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等内容。
(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任务落实情况。包括邀商、签约项目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情况。包括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利用企业申报、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秸秆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秸秆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送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 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5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委和市环保局。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当年12月15日前,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对各县、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条 实地检查。次年1月5日前,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进行重点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根据各县区自评及佐证材料、第三方评估(考核权重20%)、实地检查情况(考核权重30%),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权重50%),加权后累计得分,形成对各县、区综合评定意见,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及省、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涉及贫困县的考核,按脱贫攻坚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