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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文件下发

时间:2018-12-11 13:57

来源:亳州市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认真执行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策,积极争取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各县、区要积极引导相关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动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委)

四、强化用地保障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认真执行省“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政策,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县、区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县、区可以在市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地要求。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强收储体系建设

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地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在全市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牵头单位: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六、强化原料化利用和装备制造

利用制造强省资金对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扶持。利用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扶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和市内示范用户。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在国家、省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已出台的支持装备企业相关政策执行。将在亳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的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装备领军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优先支持方向。积极引导龙头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由原来的设备提供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变,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在资金、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七、落实税收、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落实好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困难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亳州供电公司)

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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