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2 09:32
来源:重庆生态环保局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完成与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地方和国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及环境准入
(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1.规划布局及设施建设
依据全市区域功能特点和危险废物产生分布情况,按渝西片区、渝东北片区和渝东南片区等3个区域进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布局;主城区内不规划布局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其危险废物就近依托渝西片区和渝东北片区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
除主城片区外,其他区县原则上以区县或区域为单位统筹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方案。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投运长寿区的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二期项目、长寿区长寿经开区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永川区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材料项目、重庆潼南区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项目及万盛经开区的渝南循环经济项目等项目的建设,新增42.25万吨/年的集中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与需求基本匹配。此外,鼓励和支持在渝西片区的璧山区、江津区和涪陵区,渝东北片区的万州,以及渝东南片区的黔江区等地区新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
针对垃圾焚烧飞灰无稳定处置去向的问题,鼓励和支持万州区、江津区等地建设垃圾焚烧飞灰专用填埋设施或选择符合要求的水泥窑设施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支持涪陵区、黔江区、铜梁区、永川区、大足区、荣昌区、綦江区、开州区、武隆区、梁平县、丰都县等辖区内建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的区县就近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以满足焚烧飞灰处置要求。到2020年,全市新增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16.94万吨/年。
针对我市无含汞废物处置设施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在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含汞废物等专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解决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处置需求。
鼓励在长寿区开展利用炼钢转炉协同处置废油漆、废涂料及废矿物油铁质包装桶工作,提升资源利用水平。
(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布局方案。
积极稳妥推进现有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全市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集中处置的有效补充,鼓励和支持在渝西片区的永川、长寿、铜梁、万盛经开区以及渝东北片区的忠县等区县选择基础条件好的水泥企业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到2020年,全市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43.1万吨/年。
规范已建成投运的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拉法基瑞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等3个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提升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平。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方案。
规范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强化对涪陵、黔江、永川、綦江、南川、长寿、璧山、忠县、秀山等9个区县的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监管,推进无法稳定运行的设施进行提标改造。
加快区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梁平区、丰都县、奉节县、巫溪县等4个区县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积极推进主城区、涪陵区、江津区和开州区等4个区(片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建及扩建,鼓励和支持其余区县自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依托周边区县已建处置设施。到2020年,全市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1.13万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进一步提升。
2.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
(1)投资估算
2022年,全市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约为25亿元。
(2)资金筹措方案
推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以社会资本为主,对于危害性大、处置难度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统筹建设。
(二)设施环境准入
1.新改扩建设施
(1)集中处置设施选址、规模和技术工艺要求
集中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化解邻避效应,实现以人为本目标。考虑到项目的危害性、敏感性,对于新建项目选址,鼓励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建设。
集中处置设施规模和技术工艺:应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艺,或国家已发布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最佳可行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宜采用回转窑+二燃室+热能利用设施+烟气净化设施,单炉焚烧规模100吨/日及以上。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水泥窑及窑尾余热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净化设施,其他还应满足GB30485、GB50634、HJ662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发展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减少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环境风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单线规模10吨/日及以上的,宜采用焚烧工艺,焚烧设施宜采用回转窑(或热解炉)+二燃室+烟气净化设施;单线规模小于10吨/日的,宜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非焚烧工艺,但单线规模不能低于3吨/日。
(2)综合利用设施选址、规模和技术工艺要求
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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