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9 15:47
来源:江苏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日前,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年新增85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万吨以上。
方案提出,各设区市应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实现就近安全处置;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一律禁止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
鼓励合理规划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
(二)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
以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加大工业污泥减量技术示范推广,加快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填埋场建设。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对产生量大、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8〕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四个环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三)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严格涉危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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