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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六)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相关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商品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按照《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是我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在政府提案阶段,由市城管委牵头起草,我办负责审核。在起草、审核过程中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订的必要性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世界性难题。我市是一座拥有1600多万常住人口的特大城市,目前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约2.5万吨。伴随着垃圾产生量的迅速增长,我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理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因而,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为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提供生态法治保障。

二、《管理规定(草案)》的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草案)》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此外还参考了原建设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市的立法经验。

《管理规定(草案)》共九章七十一条,即总则、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废弃物减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核心问题

(一)推行按量计费的垃圾处理费与生态补偿费制度。

针对社会反映普遍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草案)》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方式以及收费用途等,并确立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同时,对于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垃圾,规定了按照进入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垃圾重量,征收跨区域处理垃圾生态补偿费的标准,并规定此项收费用于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所在地周边环境的治理。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和建设保障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也是长期困扰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推进编制、批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工作机制的完善,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详规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一方面对于新、改、扩项目,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步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重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的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在收集环节专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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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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