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就《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同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以下为详细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为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系统,提高我市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城管委牵头起草《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报我办审核。我办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草案)》)。现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而长期困扰垃圾分类的问题,《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是否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
2、《管理规定(草案)》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要求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助于单位和个人有序地开展垃圾投放工作?(第23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3、《管理规定(草案)》中关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规定,是否有助于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准确性?(第25条)
4、《管理规定(草案)》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的建设,并配备具有专业分拣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先进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分类收集单位对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分拣的以及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生活垃圾,实行专业分类的规定,是否可行?(第21条、32条、33条)
5、《管理规定(草案)》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先行实行强制分类,设定了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抽查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征信体系的规定,是否有助于推动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第57条、第68条)
6、《管理规定(草案)》要求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餐厨垃圾;同时禁止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如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牙刷牙膏、梳子、浴帽、洗发露、沐浴露、拖鞋等“六小件”),是否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管理目标?(第26条第4款、第50条、第51条、第52条)
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4月2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1、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1、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及类别】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分为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模式和指导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行动、城乡统筹、市场运作、属地负责的原则。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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