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所在地周边环境治理。
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垃圾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费的依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废弃物减量
第四十七条【减量原则】
本市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环节减量】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并负责上述产品和包装物的无害化处置。
鼓励未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商品销售者销售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
(二) 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12%;
(三) 月饼、粽子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 55%,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5%,酒类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
(四) 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75%;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并不大于50毫升或者5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
(五) 月饼、粽子、酒类、保健食品包装的重量,除初始包装重量外,不得超过商品的净重。
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进货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低碳消费】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第五十一条【流通消费环节减量】
鼓励超市、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单位、有条件的居住区以及农村地区,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废旧物品。
第五十二条【节约用餐】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的醒目标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第五十三条【绿色办公】
政府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综合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
本市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五十五条【处置设施运营活动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及处置活动的监管,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同步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和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
推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聘请,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等情况,并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引入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第六十条【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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