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动员辖区或者居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项目立项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激励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制定有害垃圾投放、回收规范,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布局规划。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立本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垃圾分类处理以及有机肥料的推广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教育系统的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酒店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对导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以及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后农用肥料的使用。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基层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督促小区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责任】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评价与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事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完善按量计费且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其收费标准和要求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卫生清洁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商户清洁费)合并收取。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和资源化利用】
支持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媒介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按照全市公益性宣传计划,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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