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合理安排,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举报和投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以及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奖励】
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分类设施建设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步推进城区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规范。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套分类设施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配套分类设施建设】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
第二十条【分类设施设置和使用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以及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点(站)和转运站设置】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要求以及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设置规范,建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站)、转运站。分类收集点(站)应当配备具有专业分拣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先进设备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市供销总社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配套的再生资源回收站。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点(站)合并设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二)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其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的生活垃圾,包括:惰性垃圾、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市有害垃圾独立贮存、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分类投放责任人及其责任】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产生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投放管理责任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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