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4:3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③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2.1-3。
④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
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2.1-4。
⑤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⑥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5~20%,炉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3)布局依据
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从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运距、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同时兼顾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和淘汰升级等,科学、经济地对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规划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基础,根据各市县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意向进度、垃圾量规模及处理需求等合理补充。
2)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
3)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4)主要城市、县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量大、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应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偏远城市人口密度小,垃圾量少,多以山地为主,交通受限,主要纳入相邻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采用焚烧与填埋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5)考虑运输距离因素,对于跨市(县)的处理设施项目宜按可操作性由强到弱的原则排序,建议运输距离50~80公里以内,确保各项目间垃圾资源的合理配置。
6)青海省属于严寒极端天气高发区,冰冻大雪灾后产生的大量垃圾依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难以短时间内处理,易引发环境污染,同时根据环保要求,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检修等状况,应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4)重点任务
基于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分布,结合青海省行政区划特点,规划在全省扩建、新建4个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处理基地。
1)近期(2019~2022年)
①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0t/d,建设4×750t/d炉排焚烧炉,项目装机为:4×750t/d+2×35MW。
服务范围包括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规划新建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期设计规模为750t/d。项目装机为:1×750t/d+1×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③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400t/d。项目装机为:1×400t/d+1×8MW。
服务范围包括格尔木市及周边区县。
2)远期(2023~2025年)
①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t/d。项目装机为:1×300t/d+1×6MW。
服务范围包括格玉树市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
规划开工建设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1×750t/d+1×15MW,焚烧厂总处理规模达到2×750t/d+2×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部分区域、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见表2.1-5。
(5)建设条件
本规划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从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垃圾产生量、运距、服务范围、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科学、经济地对青海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对规划建设的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进行分析。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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