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4:3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V、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VI、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VII、严控氯元素含量。
VIII、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IX、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X、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XI、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XII、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XIII、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XIV、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我公司得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建厅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 总则
1.1规划背景与任务由来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由于填埋场露天操作,恶臭、渗滤液以及填埋气的控制较为困难,而生活垃圾焚烧可(全封闭)工厂化操作,因而恶臭、渗滤液以及烟气等问题的解决较为容易。生活垃圾焚烧主要是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与稳定,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需最终处置的废物量,以及最大程度地利用垃圾中的热能,同时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30年的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规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青海省生活垃圾主要由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和服务业垃圾等组成。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成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有机物含量和可回收类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易堆腐垃圾和废品的含量持续增长,灰土类无机物比例将呈下降趋势。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将更加适合于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过程中,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各环境要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以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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