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4:3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2.1.4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
地级市;西宁市(含4区3县)
海东市(含2区4县)
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1.5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9~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9~2022年,远期为2023~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
2.1.6 建设目标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系统解决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
(3)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处理方式逐步由“卫生填埋为主”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设施,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
(4)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5)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规划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2.1.7 重点项目规划
2.1.7.1 建设要求
(1)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厂址选择应满足相关要求: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2.1-1所示。
注:①对于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一般按照30%控制;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沥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承载力和投资能力;
②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份及变化趋势;
③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④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⑤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用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
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15%;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①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按较为严格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终烟气污染物排放以具体项目所在地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详见表2.1-2。
②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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