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9 14:18
来源:北京市政府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十九)有序实施建设用地土壤修复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在修复工程实施期间,相关责任单位应将修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修复过程中,需转运污染土壤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在开展相应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十一)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二十二)加强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查土地用途改变等时,应及时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并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征收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019年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污染地块未经治理,或者经治理但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十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现在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在污染地块修复工程施工期间,各区应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内容。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二次污染,并及时将监管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十五)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二十六)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8年底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19年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20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二十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二十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自2018年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相关区编制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同时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十九)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
六、保障措施
(三十)完善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适时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立法前期研究,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标准体系。
(三十一)严格监管执法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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