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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苏、晋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时间:2018-11-23 09:0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潘功 刘琪

  (4)要求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5)要求推动处置市场良性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方面

  (1)要求完善收集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为省卫生健康委。

  (2)要去加强转运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为省水利厅。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强化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

  (4)要求推动信息化监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和在线工况监控、许可证和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管理决策的支撑,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方面

  (1)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2)要求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3)要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

  在严格监督考核方面

  (1)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依法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责任单位为生态环境厅。

  (2)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各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科协。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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