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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5-28 15:0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省环保厅组织起草了《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6月1日前反馈省环保厅。

  附件: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土壤处吕玉红87908505(兼传真)

  2018年5月25日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活动的用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关闭搬迁后其原址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其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用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上款规定的负责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或个人统称污染地块责任人。污染地块责任人可将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改制或土地整治成本。

  第五条(从业单位责任)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和设施设备。污染地块责任人无能力自行实施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实施。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程或环境监理、效果评估等机构(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单位在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监理或效果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还将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监管职责)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完善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的从业单位进行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县(市、区)分局负责与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污染地块责任人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各类技术报告、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指导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储收回和供应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重点行业(除危险废物经营以外,下同)中关停、搬迁、淘汰或破产等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名单”)。

  第二章 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第七条(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将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关停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停企业名单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关停时间等内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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