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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发

时间:2018-04-17 13:08

来源:德州市政府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分级管控,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规划局牵头)。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对现有企业进行清查,对土壤可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有序迁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或依法关闭。搬迁企业或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土壤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强化土壤影响分析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石油开采和加工、煤炭、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加油站、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动态更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者产能过剩行业的涉重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加强有机污染物环保监管。加强对使用和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并定期维护储存设施、暂存场地,采取措施防止有机物挥发、泄漏造成的土壤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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