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7 13:08
来源:德州市政府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任何其他建设不得占用。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18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6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确保792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0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00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继续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各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危险固废处理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控措施。按照山东省统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风险等级,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规划实施针对性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主的管控措施,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管控措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市、县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须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把关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建立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负责)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