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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时间:2017-12-13 14:44

来源:广州市环保局

(四)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的队伍建设。按照《广州市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组建镇(街)园区专职环保员队伍。对各级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和白云区等要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土壤污染应急能力

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一)强化科技支撑。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土壤修复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POPs污染防控和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

(二)探索适用性土壤修复技术。按照省的要求建设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结合广州市污染地块行业特点、土壤类型、污染土壤处理处置能力及主要污染因子特征,以石油类有机污染地块、重金属类污染地块为重点,关注水泥窑焚烧、土壤淋洗、原位生物修复等技术,探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 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区政府是本规划的落实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健全监管体系

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广州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开展广州市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污染地块土壤风险评价筛选值等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大资金投入

(一)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市、区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效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的实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二)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七条 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蔬菜产业重点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重点监管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委、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市环保局,落实广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相关任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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