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3 14:44
来源:广州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一)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结合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于发现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受污染农田,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大力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编制农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四条 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一)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针对近郊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采用各类治理模式,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农田土壤重金属修复与综合治理技术,积极构建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生产新模式。白云、番禺、花都、南沙等重点区逐步开展农田修复示范工程。
(二)科学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优先开展集中连片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第四章 推进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管控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它原因,暂时停产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做好停产期间的管理工作,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环保隐患。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需要计划搬迁的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一)根据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广州市治理与修复地块清单,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二)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对于修复后土地功能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应明确限制性要求,确保地块的安全再利用和再开发。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实施治理修复地块长效跟踪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完工后,仍需采取后期管理措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修复方案的相应要求,实施后期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章 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加强与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对接,逐步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开发的适宜性、人口分布、现状城市空间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来划分土地利用管制分区,按照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发展策略的要求分别进行调控。对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在符合土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项目使用现状未利用地。
第六章 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第二十条 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能力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二)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建成广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建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
(三)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是强化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监测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队伍建设,拓展土壤监测项目。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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