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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点)全文

时间:2017-10-20 09:16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修复过程中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布点方案及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技术要点可参照表5、表6。

  第4章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效果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

  (1)工程竣工报告

  (2)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3)效果评估监测报告

  二、技术要求

  1. 效果评估监测范围

  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的,监测范围应与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应包括污染场地挖掘清理区域和开展异位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效果评估范围进行调整。

  2. 效果评估监测介质与项目

  监测介质主要为污染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或经异位修复处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其它监测介质可根据具体修复技术工艺确定。

  监测项目主要为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如果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中加入了修复药剂,监测项目还应包含修复药剂可能产生的污染因子。当地下水异位修复达标后进行排放时,其监测因子除目标污染物外,还应包括国家或上海市相关废水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测因子。如果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还包括场地地表水,则具体监测项目应根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确定。

  3. 效果评估监测程序与方法

  对于采取原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监测。

  对于采取异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对基坑土壤进行效果评估监测,在修复实施过程中对修复范围内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对于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其最终处置(如土壤外运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分批次进行阶段性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

  4. 效果评估采样布点

  (1)土壤异位修复基坑采样布点

  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根据基坑底部面积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划分采样单元,采样单元原则上网格大小不超过20 m×20 m,可将每个采样单元均匀划分为9个地块,并在每个地块采集1个表层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或地块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根据基坑侧壁长度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按样品数量均匀划分横向采样单元,横向采样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 m,可在每个横向采样单元均匀划分9段,并在每段剖面表面采集1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当挖掘清理深度不超过1 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清理深度大于1 m时,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壤,表层以下以3 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剖面表层以内土壤样品。

  (2)异位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异位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修复后的土壤以500 m3为一个采样单元,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修复除外)。当修复量不超过500 m3时,应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品。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土壤样品,可借助PID等现场检测仪器确定采样区域。

  (3)土壤原位修复采样布点

  对修复范围内的土壤进行钻孔分层采样,在每一个水平采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水平采样单元面积按上述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按上述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方法确定。当垂向深度不超过1 m时,采集表层土壤;当垂向深度大于1 m时,第一层为表层土壤,表层以下以3 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表层以下土壤样品。

  (4)地下水原位修复采样布点

  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污染区域地理位置及污染分布特征进行设置,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其中上游和下游地下水采样点均不少于1个。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不可利用原位修复的注入井/抽提井采集地下水效果评估测试样品。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未通过效果评估前,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5)地下水异位修复采样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 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6)场地残余危险废物等清理的效果评估监测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单块面积不应超过100 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除外)。如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在每个地块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表层土壤样品。

  如监测结果仍超过相应的修复目标值,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理的边界,二次清理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清理达到标准。

  5. 修复效果评估

  (1)评估标准

  效果评估标准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包括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场地表观特征指标及其它相关标准(如地下水地面处理后的排放标准等)。

  (2)评估方法

  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

  审核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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