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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点)全文

时间:2017-10-20 09:16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为规范上海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海市污染地块开展的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的技术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要求,现将有关技术审核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技术审核范围和职责

  经我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区环保局上报的涉及土地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环节,变更为居住、学校等敏感用途或者具有高风险等级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工作进行技术审核,并向我局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二、承担技术审核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承担技术审核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具备独立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的能力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几项要求:1、在沪注册的法人单位;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4、具有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具备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5、与被技术审核的污染地块有关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无重大利益关系。6、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技术审核流程

  (一)接受审核任务

  市环保局在收到区环保局上报的治理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向承担技术审核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下达任务单,并移交区环保局上报材料。

  (二)成立技术审核组

  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技术审核组,包括1名审核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审核人,另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三)审核书面材料

  技术审核组对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形成技术审核报告评审稿。

  (四)专家评审

  技术审核组组织业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的5名或以上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评审会前要对污染地块进行现场勘查,每名专家对技术审核报告评审稿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形成专家组意见。

  (五)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市环保局任务单规定的时限,按照“一地块一审核”的要求,对每个地块出具技术审核报告(单位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技术审核报告的结论用语应明确:1、审核通过2、审核不予通过(须附不通过原因)。

  四、监督管理

  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对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出具技术审核报告。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或带有倾向性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技术审核报告,市环保局可取消委托该单位承接环保领域技术审核的资格,涉及违法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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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

  第一部分 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

  (7)地下水流向图

  (8)土壤钻孔柱状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

  (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

  (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

  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

  (1)人员访谈记录

  (2)现场踏勘记录

  (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

  (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

  (5)建井洗井记录表

  (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

  (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8)质量控制表

  (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

  (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

  (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

  二、技术要求

  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

  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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