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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点)全文

时间:2017-10-20 09:16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一般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 关注污染物筛选

  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上海市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

  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值,未涉及到的污染物选用《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3. 详细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监测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情况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以及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残留废弃物)中的超标污染物。

  土壤理化样品主要分析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的监测区域开展详细调查,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初步调查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尺寸不大于20 m*20 m。

  详细调查监测中,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影响,则详细调查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进行采集,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 m~2 m。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但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4. 健康风险评估

  (1)危害识别

  如果污染场地涉及再开发或将来可能涉及再开发,均需将开发建设期间的建筑工人列入敏感受体范围。

  (2)暴露评估

  根据实际暴露场景确定受体暴露途径,土壤及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径列于表1。

  表1 敏感/非敏感用地主要暴露途径

  判断暴露参数是否正确,暴露频率、暴露时间、土壤摄入量、人体相关参数等推荐《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附录。各种暴露途径涉及的土壤和水文地质参数等须根据现场调查获得。

  (3)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应按照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值。

  计算得到的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超过10-6或非致癌危害商值超过1的采样点,其代表的场地区域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4)风控值计算

  对于致癌风险值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的关注污染物需计算风险控制值。

  表3 风险控制值的制定

  如暴露情景分析表明,污染场地土壤中的关注污染物可淋溶进入地下水,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并且污染场地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对于单一污染物,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此外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等。

  如暴露情景分析表明,污染场地地下水中的关注污染物可扩散进入周边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周边水体环境质量,并且周边水体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根据周边水体类型的不同,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为基准,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

  (5)风控值的使用

  当计算得到的风险控制值低于筛选值时,可采用筛选值作为风险控制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的主要参考值。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可用于确定污染场地实施风险控制或修复治理的范围。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模式(原位/异位)和不同修复技术(污染物总量削减/风险途径控制等)来确定。        选择原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可引用风险控制值;选择异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策略和处置方式制定,详见表4。

  第二部分 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分层图

  (2)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总图

  (3)土壤/地下水修复施工流程图

  二、技术要求

  1. 修复模式选择,要根据污染场地条件、风险控制值和修复要求等进行确定。原则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在原址进行,修复后的土壤在原址回填。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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