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6 10:57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政府
(二)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各县市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2017年底前,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安仁县等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人民政府对市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县市区,采取预警提醒、约谈、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富锰渣冶炼、化工、焦化、电解锰、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格执行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安全利用指标,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原粮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安全指标未达标原粮收储处置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执行。(市粮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按照《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借鉴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争取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富锰渣冶炼、化工、焦化、电解锰、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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