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30 09:38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政府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结合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我市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有色金属冶炼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铅、镉、砷等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县级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初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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