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0 10:09
来源:住建部
4应设置对助燃燃烧器的保护措施,防止炉膛高温对燃烧器的影响。
9.4.2采用油作为燃烧器燃料时,应采用轻质油,不得采用重油。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及烘炉用油量的1.5~2.0倍。
9.4.3供油泵宜选择容积泵,并应设置备用。
9.4.4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吹扫装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9.4.5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及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9.5炉渣输送、处理与检测
9.5.1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9.5.2炉渣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能保证炉渣的有效输送;
3宜配置炉渣除铁设备。
9.5.3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9.5.4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
9.5.5炉渣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炉渣产生量确定;
2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3炉渣储坑间设置抓斗起重机的,渣坑周边应设置检修场地和检修通道,渣坑边缘应设安全护栏;
4出渣通道应设置冲洗设施。
9.5.6焚烧厂内应配置灰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9.5.7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9.5.8炉排焚烧炉应配置炉排漏渣输送设备,漏渣可直接送至炉渣间与炉渣混合,因事故造成漏渣中有机物含量较大时,应将漏渣送入垃圾池间。
9.5.9流化床焚烧炉锅炉灰和飞灰输送设备上应设置取样口,并宜设置锅炉灰和飞灰送入炉内的回流系统,当锅炉灰和飞灰中含碳量较高时可将部分送回焚烧炉炉内。
10热能利用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10.1.2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冷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冷热电三联供的热能利用方式。
10.2焚烧锅炉
10.2.1焚烧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10.2.2焚烧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对于利用焚烧热能发电的焚烧厂,焚烧锅炉设计蒸汽温度不宜低于400°C,蒸汽压力不宜低于4MPa。
10.2.3应选用自然循环式锅炉,锅炉受热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垃圾焚烧烟气对锅炉受热面的冲刷、高温和低温腐蚀以及管束积灰等问题。
10.3锅炉辅助系统
10.3.1焚烧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给水温度不宜低于130℃。
10.3.2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焚烧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10.3.3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10.3.4焚烧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清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灰方式选择应适应焚烧锅炉受热面的布置形式,并同时考虑清灰效果、对锅炉受热面影响、操作安全等因素;
2采用激波清灰时,激波清灰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控制装置,激波强度和发生频次应可调节。
3采用乙炔作为激波燃料时,乙炔罐应放置于独立的房间,房间应设防爆墙。
4乙炔发生和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10.4汽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
10.4.1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10.4.2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两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10.4.3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宜采用空冷冷却方式。
10.4.4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时,供热式汽轮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有全年稳定热负荷,且热负荷与发电量相匹配时,应优先选择背压式汽轮机。
2当具有部分全年稳定热负荷和部分波动热负荷时,宜选择抽气背压式汽轮机。
3当热负荷较小时,宜选择抽凝式汽轮机。
10.5主蒸汽系统
10.5.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0.5.2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设,并应做好保温,设计蒸汽管道保温外壳的温度应不高于环境最高温度25℃,蒸汽管道经过操作人员活动区域时,设计保温外壳的温度不应高于50℃。
10.5.3蒸汽支管宜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10.5.4不得在蒸汽管道方形补偿器上引出支管,在靠近方形补偿器两侧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得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并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蒸汽支管的低点应设置排液阀或疏水器。
10.5.5蒸汽放空管出口应布置在室外非操作区,并应高于屋顶2.5米以上。
10.5.6饱和蒸汽的减压阀和调节阀前应设疏水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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