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0 10:09
来源:住建部
12.5.4当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全厂宜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当全厂只有一台机组或直流负荷数量和容量较小的两台及以上机组,也可装设1组蓄电池。
12.5.5直流系统采用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宜采用220V。
12.5.6一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蓄电池配置一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一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两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的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两段母线上。
12.5.7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两段单母线接线,两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正常运行时,两段直流母线应分别独立运行。
2两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
3两组蓄电池配置三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对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满足在正常运行中两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在切换过程中,两组蓄电池应满足标称电压相同,电压差小于规定值,且直流电源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允许短时并联运行。
12.5.8直流网络宜采用集中辐射形供电方式或分层辐射形式供电方式。当采用环形网络供电时,环形网络应由2回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当两回电源由不同蓄电池组供电时,宜采用手动断电切换方式。
12.5.9直流系统事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2不与电力系统连接且厂内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12.5.10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91中的有关规定。
12.5.11主厂房UPS数量应根据DCS配置情况配置。网络继电器室的UPS宜与网络直流系统合并考虑,采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设备,也可设置独立的UPS。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或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宜根据负荷情况设置独立的UPS。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gSystem,MIS)宜装设独立的UPS。
12.5.12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交流厂用电消失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2.5.13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宜由一路交流主电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流电源供电。主厂房内UPS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对于设置有交流保安电源的发电厂,交流主电源应由保安电源引接。其他UPS可由就近的厂用电源引接。主厂房内UPS直流电源宜由机组的直流系统引接,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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