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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保局下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送审稿)

时间:2017-09-15 14:32

来源:呼和浩特环保局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1)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污泥和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执法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确定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地块;市环保局出具地块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将被污染地块确定为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对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按照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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