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5 14:32
来源:呼和浩特环保局
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送审稿),提出了“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总体目标。具体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送审稿)
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未利用地预防管理和风险源管控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目标指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1)收集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调查基础资料,结合现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农牧业局确定农用地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环保局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清单,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中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名录和分布,以及各污染地块的污染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1)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土壤监测设备,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现有相关数据,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环境法规标准,推进土壤环境依法监管
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质监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我市实情,完善地方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明确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我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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