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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保局下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送审稿)

时间:2017-09-15 14:32

来源:呼和浩特环保局

按质量分类管理建设用地。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进行监管。组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网络共享平台,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巡查结果上报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严查向草地、沙漠、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在列入国家盐碱地改良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防范土壤环境污染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1)各旗县区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调查摸清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上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由市政府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旗(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旗(县、区)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1)自2017年起,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4)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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