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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政府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汶川县工作方案》

时间:2017-09-11 14:03

来源:汶川县人民政府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务局、县供销社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全县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此次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各乡镇将划定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牧水务局、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7.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国土局牵头,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各粮(油)、蔬菜主产乡镇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林局参与)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农产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10个,创建“三品一标”标准化示范基地3个。(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县环林局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县发改局、县环林局牵头,县经信局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县环林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8.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州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9.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乡镇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州上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林局参与)

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牧水务局牵头,县环林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省、州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林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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