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10:22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研究制定自治区对各盟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进一步强化指标约束,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继续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在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提升全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加快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鉴定机构建设、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切实满足全区的环境损害诉讼需求。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适时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探索确定我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在呼伦贝尔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伊金霍洛旗和阿尔山市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市场机制
1.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改革,探索将排污权交易制度融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对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行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2.发挥财税价格政策作用
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范畴。鼓励在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土地修复及技术性环境规划编制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形成示范效应。制定并实施“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等激励政策。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支持政策。生态环境大数据、云计算用电竞价列入优先交易范围,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加快制定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补贴相关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通过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3.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按照国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发展绿色基金工作方案》等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基金”,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通过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有效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由现行定向定额的有偿使用向市场竞价交易转变,探索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托管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开展对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的试点工作。
4.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试点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等补偿机制,争取将我区滦河流域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5.培育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等要求,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升我区污染治理水平。整合全区环保人才、技术、资质和资产的优势资源,加强国内外、区内外的行业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环境治理新技术和优秀研发团队,采取增资扩股、股权多元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多元化目标。重点支持一批环保骨干企业,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强化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探索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环境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新业态和新模式趋于成熟。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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