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9 17:02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3.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8年起在全市粮食蔬菜主产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和服务,选择规模化种植基地,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初步建成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领域生产经营追溯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农委、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2017年底前,在全市蔬菜主产区县(自治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建立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推广至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区县(自治县)。严格执行农膜制品国家及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供销合作社、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2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大区(县)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25.强化灌溉水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对未达到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依托现有沟、塘、渠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合理规划并优化灌溉取水点,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和相关水利工程的养护,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水质长期难以满足灌溉要求的区域,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到2020年,全市主要粮油、蔬菜基地实现灌溉水水质稳定达标。(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
26.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置,严禁将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到2018年,90%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将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泥还田和向农田堆放、倾倒等行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生活污泥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园林局参与)
(八)持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27.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建立项目库。在大渡口区开展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示范。(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28.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管理。在原址实施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采取原地异位方式进行,鼓励采取资源综合利用方式。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施工,加强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严防发生新的污染。污染土壤需要转运出场的,有关单位要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转运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情况向当地和接收地相关部门报告。施工期间,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和工程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派驻环境监理。工程完工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需要进行长期管控的,应当加强修复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监测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参与)
29.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九)构建土壤治理体系,培育土壤修复产业。
30.完善管理制度与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规划、市政等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实施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修复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市政部门要加强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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