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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09 17:02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16.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全市各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土地转用、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审查。(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参与)

由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对拟收回工业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划选址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收回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17.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再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管。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参与)

8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经济信息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参与)

(六)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严控新增工矿污染。

18.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一小”工业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企业),对未完成取缔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暂停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相关激励政策,鼓励过剩产能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培育发展高端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参与)

19.加强尾矿库及渣场污染防控。矿产开采及有关工业企业是尾矿库、渣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涪陵、巴南、南川、綦江、大足、铜梁、城口、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大矿产开采遗留尾矿库及渣场污染防控力度。重点监管的尾矿库及渣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0.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向涉重金属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提供土地。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工艺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入园。2020年前,完成巴南、大足、秀山等区县(自治县)重金属污染防控示范区土壤环境整治任务,改善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排放强度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1.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及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重点工业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大数据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在长寿化工园区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参与)

22.加强工矿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企业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锰渣、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工业园区(组团)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合理布局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开展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加强页岩气开采过程中油基钻屑和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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