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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四)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中,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关停;属于违法违规的,限期完成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大青山、西鄂尔多斯、甘草等自然保护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完善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五)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大力推进呼伦湖治理。加快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草原生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7大类48个重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建设;到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不断扩大,草地退化、沙化趋势初步得以遏制,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综合监测体系,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2.全面推进乌梁素海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通过采取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等措施,加快70项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进度,有效保障生态蓄水量。确保到2019年乌梁素海水质达到Ⅴ类,到2020年入湖污染负荷减少6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

3.加快推进岱海水污染治理。加快研究审批《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实施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水质得到改善。

(六)切实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

1.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强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加大黄河支流、西辽河流域和老哈河、黑河等支流治理力度,在4个断面已完成整改基础上,其余10个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2.彻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8年底前全区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超过3年的,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到75%以上,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它城镇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3.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水定额标准,加大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对高用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的监督管理。继续关闭违规地下水自备井,对违规用水企业要减少供水量乃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加大推进水权转让项目实施力度,加快建设供水工程,完善违规用水工业企业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不合规机电井。全区33个超采区除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外,到2020年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不再下降;三个大型超采区到2020年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2020年前完成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科学制定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5.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定期开展地级以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饮用水源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17年底水质达标率达到81%以上,满足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确保饮水安全。

(七)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1.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加快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22台小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全面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区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逐步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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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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