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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7-17 11: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市(州)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量、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再生产品应用指标纳入全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考核范围,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各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参照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核准要求

  (一)规范核准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严格核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节应办理排放核准,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不同阶段办理排放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消纳(贮存)场所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排放、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排放核准证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1),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核准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开通过核准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清单(包含单位名称、核准证号、地址等)。主管部门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核准文件。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地在办理核准审批之前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申办单位申领核准许可的必备要件。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证件样式。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件应符合全省统一监制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附件2)。

  二、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

  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社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提出的核准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包含审查申请材料(附件3)、现场核实、发放证书等环节。现场核实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

  (一)建筑垃圾排放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手续可一并办理并提交。
  A.建设工程/拆除工程
  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
  ②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③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④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排放种类、数量、周期);
  ⑤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申请书;
  ②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③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④建筑垃圾排放信息表;
  ⑤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种类及数量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种类及数量信息表;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排放周期
  ①变更申请书;
  ②排放周期变更信息表;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C.变更运输单位
  ①变更申请书;
  ②与变更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D.变更处置设施
  ①变更申请书;
  ②与变更后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③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
  ④运输车辆信息表;
  ⑤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
  ⑥企业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⑦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运输车辆信息表;
  ③变更后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A.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
  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③土地使用证明;
  ④场地平面图;
  ⑤进场路线图;
  ⑥环境卫生制度;
  ⑦安全管理制度;
  ⑧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转运调配场提供);
  ⑨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⑩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资源化利用厂
  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③土地使用证明;
  ④场地平面图;
  ⑤进场路线图;
  ⑥环境卫生制度;
  ⑦安全管理制度;
  ⑧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
  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⑩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⑪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处理内容
  ①变更申请书;
  ②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
  ③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④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③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开展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信息。
  (二)加强审批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核准证的发放管理,各市(州)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加强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应结合“无废城市”创建,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的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落实好各种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去向并做好统计记录,确保去向清晰。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州)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用系统(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对接,推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附件:1.XX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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