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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7-17 11: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2024年7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就《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政策将进一步规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制度,提升四川省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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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针对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办法》提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作为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科学设置装修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由街道(镇)或社区指定装修垃圾暂存地点。

  此外,还将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

  (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的;

  (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九)将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制度,提升我省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征求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日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真实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实名并附真实联系方式。联系人:陈老师,电话:028-85570818,邮箱:690948061@qq.com。
  附件:1.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日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促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其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统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先进适用的建造技术和建筑垃圾利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八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责任。

  第九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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