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6:42
来源:中国固废网
(六)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堆填处理、填埋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作业管理,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已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消纳企业不应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推进综合利用。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置”,提高利用效率。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建筑绿化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产生单位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各市、县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统筹推进信息监管。各地要统筹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融入自治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一体建设,将源头排放、核准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2024年在银川市开展试点,成熟后向全区各市、县推开,实现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排放点位、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信息实时显示,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在线监控,并能通过后台管控开展非现场执法。鼓励其他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各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装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行政检查,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压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压实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属地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快速发现和处置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辖区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密切部门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要用足用好国家及自治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有关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推进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五)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对在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中推动不力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对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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